2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完)18.doc
某 工程项目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2020 年 8 月实施 某监理公司 某 工程监理部 目 录 前 言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一部分 风电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第一章 :风机基础工程施工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前 言 为规范公司、项目部风电建设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 设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 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 规程》( 2008 版),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 的规范、规程、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本标准由如下部分组成: 1.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2.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 3.风电与 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本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强制性条文参建责任主体单位 的执行、检查及记录做了统一规定,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 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本标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某监理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 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 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过 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与建设工程日常的质量与安 全管理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应与管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结合,切忌 “两层皮”和形式主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参与其工程建设 的施工单位均应贯彻执行。 第二章 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前,应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 组。 第二条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由项目监理部和各参建单位 项 目部组成。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职责为: 1、 负责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领导工作,负责技术管理, 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安全条款的监督检查,负责本专业《工 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条款的组织实施。 2、 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单位,监理工 程师负责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 3、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单位,负责强制性 条文的实施,并做好自查工作。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监理部总监为贯彻《工程建设 强制性条文》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本部门人员具体负责《 工程建设 强制性条文》在本工程中的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1、 项目经理职责: 1.1 项目经理是项目监理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负责人,对本 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负领导责任。 1.2 组织项目部人员认真学习《强制性条文》,提高执行《强制性 条文》的自觉性。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强制性条文》 1.3 组织编写并审批本工程的《“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计 划》。 2 项目总工程师职责: 2.1 按照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做好 执行和控制工作。 2.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措 施,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检查《强 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 录,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执行“强制性条文”记录。 2.3 收集《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强条实施依据的管理 第一条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以下条例、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 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3 号 )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增补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2008 版) 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 标准。 第二条 工程建设涉及的强制性标准,由监理部提供标准清单,经 监理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或网络下载)和发放 。 各参建单位的强制性标准清单,由监理单位负责采购和发放。 第三条 强 制性标准执行动态管理,公司管理部应及时掌握标准更 新信息并及时传递,保证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保证强制性条文的 现行和有效。 第四条 公司应保证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经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强 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金等。 第四章 强条实施依据的培训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公司 项目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 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 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 核。 责任部门:领导小组 培训对象:领导小组的全体组员 培训内容:工程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 第二条 培训一般采用外出培训、内部培训、现场培训、集中培训、 自学、研讨等方式,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工前,新标准培训应随时进 行。 第五章 强条实施的执行 第一条 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对违 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81 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 “事前查处”。 第二条 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 强 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 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事后处 理”。 第三条 执行中应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现 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 2009 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 体。 第四条 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 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 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严格 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推 荐性标准一旦写进合同 ,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管 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 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 第六条 单位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强制性 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 第六章 强条实施的执行检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建设部“ 8 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的要求,公司对于《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八个方面: 1、项 目部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 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 应有记录。 2、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3、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 员。 4、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5、施工、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6、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7、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8、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 条文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管 理部、项目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强条执行情况的检 查,检查方式一般为: 1、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公司每周一次的监督检查;项目 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可在中心站各专业阶段性监检前 15 天 内进行。 3、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 公司应积极配合其监督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4、主管上级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在各标段编制的强条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项目部提出整 个工程的强条检查计划 ,报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1.执 行记录 1.1 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1.2 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 2.检查记录 2.1 工程现场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表 第七章 强条实施的考核与奖惩 第一条 强条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安全文 明施工奖惩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二条 前款的考核处罚不能代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 督部门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的考核处罚。 第三条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 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项目部出具工程建设强制性 条 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由检查单 位(现场为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或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 现闭环管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1 范围 1.1 为加强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 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 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 1.3 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 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 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 81 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3.1 基本规定 3.1.1 公司单位应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 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3.1.2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 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3.1.3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1.4 工程项目投运前,项目部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3.1.5 项目总工程师应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1.6《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计划表》和《风电与输变电 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 行记 录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 单独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 3.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3.1.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 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3.2.1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 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 划》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 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见下 表: 工程编号 工程名称 责任单位 强制性条文 执行表号 单 位 工 程 子 单 位 工 程 分 部 工 程 子 分 部 工 程 分 项 工 程 检 验 批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3.3.1 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 位。 3.3.2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 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 工程 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 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 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执行标准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3.4.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3.4.2 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 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 查表》,并应由施工单位签证。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下 表。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工程名称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序号 强制性条文规定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执 行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1 2 3 4 项目总工: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3.5.1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的主 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3.5.2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 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 表》。 3.5.3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设计强制性 条文检查表》和《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 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检查记录表。 第一部分 风电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 计划 第一章: 风机基础工程施工 1 范围 1.1 为加强风力发电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 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条性条文,保证工程质 量技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本计划适用于风电场发电机组基础工程建设的各项施工质 量管理。 1.3 本计划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 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 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119— 200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 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2002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 50214— 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20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2 — 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和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 52 — 2006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规程 JGJ 55 — 2006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 — 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 81 — 2002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 2003 3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3.1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制《风机基础施工强制性条文 执行计划表》报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 完整性。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执行标准名称 标准号 标准 条款号 标准条款内容 工程实际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标准 条款要求 评价: 问题及处理措施 : 参加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检查记录应按专业填写,专业可以分为电气、建筑、吊装、道 路、送出线路、各专业安全等。 2、执行标准清单表中由各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建设内容列出每个专 业应执行的标准清 单。 3、应执行的标准中所需执行条款由每个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列出, 填入表格。对于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无需执行的条款应作出说明。 4、“工程实际情况”应描述对应标准条款要求的现场实际情况。 5、“是否符合标准条款要求”一栏应填写“符合”或“不符合”, 不符合项应在“问题及处理措施”栏中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