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版本10-9.doc
JKZH1908 基坑支护及降排水 工程施工 合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工程名称: 签约地点: 乌鲁木齐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JKZH1908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1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2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 2 第四条:质量保修期 . 3 第五条:合同工期 3 第六条:合同价 4 第七条:调价方法 8 第八条:签证及委托工程 . 13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 14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 16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 18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 20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 20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 23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 2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64 说明: 1、合同中斜体字部分可按照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 ”部分可 按照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 “□ ”中打 “√ ”或 “╳ ”。下划线部分如没有内容,请 填写 “无内容 ”或 “/”或者 “删除(序号相应调整) ”。 2、 “√ ”表示适用于本合同, “╳ ”表示不适用于本合同。下划线处如填写 “无内容 ”或 “/” 则表示此处没有内容 。 JKZH1908 1 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工程 施工 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条件及设计要求进行 项目基 坑支护及降排水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图设计,根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及甲 方审批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工作内容: 1、提供满足规范要求的基坑支护及降排水施工图及相关的补充图 纸。 2、基坑施工的优化方案。 3、基坑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 4、经甲方审批的施工图中的所有施工 内容(其它专业 单位承接内容 除外 )。 5、临时设施、施工便道、基坑降排水 (含降排雨水 )及基坑使用期的 维护、维修等。 6、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基坑支护工程(支护桩、喷浆等)施工、 基坑降排水设施施工、基坑降排水(如果不含必须说明)等,具体工程内 容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为准; 7、基坑支护施工及使用期间乙方自行进行的基坑及周边建筑物沉降 等监测方案设计及实施。 JKZH1908 2 8、本工程不包含基坑支护施工图设计 ,故本条第三款 1、 3不适用本 工程。 四、 / 第二条: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除合同已明确降排水台班为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外, 其余所有内容均按总价包干方式承包。以乙方包设计、包专家会审、包工、 包料、包机械、包施工措施、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 风险、包验收合格的总价包干方式承包本工程。 二、承包范围: 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排水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图的 设计、基坑自行监测方案设计及实施、施工图审查、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 专家论证及相关备案登记工作、基坑支护及降排水施工、验收等工作;其 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8条执行。 三、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以下述内容为准 : (一)承包方式:以乙方包工、包料、包机械、包施工措施、包质量、 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风险、包验收合格的除增值税外的综合 单价包干方式承包本工程。 (二)承包范围: 乌鲁木齐恒大都会广场首期开盘区项目基坑支护及 降排水施工,基坑自行监测方案设计及实施,验收等工作;其它约定按通 用条款第 8条执行。 四、甲方保留调整发包范围及内容的权利,乙方无异议。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设计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最新相关技术规范、标 准、规程及甲方 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 二、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 标准、规范及规程、甲方的要求执行,前述标准或要求不一致的,按最高 标准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JKZH1908 3 三、乙方须严格按现行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存在质量问题,乙方须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直至达到验收 规范的质量要求,并承担所有整改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否则,甲方有权 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 四、 本工程不包含基坑支护施工图设计,故本条第一款不适用本工 程。 五、 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9、 12条执行。 第四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自开工至地下室外侧基坑土石方回填完成止,其 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13条执行。 二、 / 第五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暂定开工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1 日。本工程具体开 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工期: 30 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含设计 出图及政府部门审查,不含计划降排水周期、基坑监测时间),且完成所 有设备离场等工作(不含基坑降排水设备)。 三、计划降排水周期:从基坑支护开始施工至地下室外墙土方回填完 成为止的计划天数,暂定 123个 日历天。分期分段开工的,按分期分段分 别计算计划降排水周期。 四、节点工期:设计出图及政府部门审查 /个日历天 ,基坑支护施工 / 个日历 天。 五、乙方自行基坑监测(非 独立第三方检测 )时间根据设计要求从工 程开工至地下室结构完成后且地下室侧板外侧的土方回填完毕截止,监测 时间不计入总工期。 六、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 JKZH1908 4 及暴风雨、雾、雪、高温、低温等天气在内。 七、基坑验收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已完工程进行确认,以场地 可全部移交下一工序施工单位为合格,验收合格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场地移 交单所注明的日期为准。 八、 本条 二款以此内容为准: 合同工期: 30(不含冬歇期,从当年 11月 1日至次年 3月 31日)个 日历天,在本合同工期内完成基坑支护施工的所有工作(不含降排水周期、 基坑监测时间)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等工作(不含基坑除排水设备)。 九 、降排水工期说明:本合同列明为计划降排水周期,最终降排水停 止时间,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情况、水位情况,以甲方下发 的停止降水通知单为准。 十、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工程须满足土石方开挖进度要求,基坑支护 工程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分段进行施工,乙方应无异议。 十一 、乙方应努力协调好当地关系,配合甲方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 如确实因阻工而影响工期的,乙方须及时向甲方申报原因,提出工 期顺延 申请并得到甲方的认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机械 设备停滞费用、工期延误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 5‰ 计算违约金,以此累计,无金额上限,同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失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 三 、甲方可以根据现场的施工条件,合理安排本合同工程项目进行 分段施工,乙方应无条件的按甲方现场管理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 师)下发的分段施工指令组织施工。甲方为平衡工程总体进度作出适当的 工期调整,乙方应无异议,并应积极配合。 十 四 、 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14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价 一、不含自发电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 JKZH1908 5 含自发电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 (一 )、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 元整(小写: ¥ 元),详见附件一、二; (二) 综合单价 包含了为完成本工程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所必须 进行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含材料费场内外运输 费(含二次及多次转运)、各种材料的损耗、采保费及卸车费)、各种材料 检测费及试验费 、机械费(含机械进退场及场内外运输费等)、运输费、 管线处理费、施工期间基坑的降、排水费用(含抽水台班等)、施工过程 中遇到的各种障碍物的处理 [不含人为障碍物(如地下管线、地下建筑物 等)的处理 ]、边坡的修整、入岩增加费、本工程产生的泥浆及土石方清 运(含泥浆及土石方的场内转运、外运)、垃圾清运费用、混凝土、钢筋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除因甲方分层开挖深度不能满足现场支 护施工要求而另采取的措施费可另计外)、降水工程完成后降水井回填处 理、内支撑结构安装拆除费、自行进行的基坑及周边建筑物沉降等的监测 费用、必须的各 类检测费用、土石方开挖及施工期间基坑的防渗、检修和 维护费、技术处理费、施工水电费(包括夜间施工照明费用)、各种施工 风险、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夜间施工费、雨季或异常气候施工措 施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企业管理费、利润、保 险、税金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乙方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 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包干总价包含内容: 包干总价包含了为完成本工程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所必须进行 的所有工作,如设计、施工、报审及报验等 工作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乙方 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合同包干总价 已考虑施工期间的物价上涨因素等一切费用,且不因市场价格(第 七条约 定除外 )的变化因素而作任何调整。 JKZH1908 6 (一)设计部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基坑降排水、自行进行的基坑监测的方案及 施工图设计工作(需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盖章)的设计费、出图费和赶 工费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设计费用。本费用总价包干,不因优化设 计、变更设计及重新设计等原因进行价格调整。 (二)施工部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含材料费场内外运输费 (含二次及多 次转运)、各种材料的损耗、采保费及卸车费)、各种材料检测费及试验费、 机械费(含机械进退场及场内外运输费等)、运输费、 √ 施工期间基坑的 降、排水设施费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障碍物的处理 [不含人为障碍 物(如地下管线、地下建筑物等)的处理 ]、边坡的修整、入岩增加费、 本工程产生的泥浆及土石方清运(含泥浆及土石方的 √ 场内转运、 √ 外 运)、垃圾清运费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 √ 降水工程完成后降水井回填处理、内支撑结构安装拆除费 (主体 单位施工 部分除外 )、自行进行的基坑及周边建筑物沉降等的监测 费用、必须的各 类检测费用、土石方开挖及施工期间基坑的防渗、检修和维护费、技术处 理费、施工水电费(包括夜间施工照明费用)、各种施工风险、措施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降尘 降噪 治污减 霾等 满足当地政府要求 )、临时设施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夜间施工 费、雨季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 企业管理费、利润、保险、税金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乙方在完成本工程过 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合同 中约定的 由 甲方 缴纳 的费 用除外 )。 (三)其它项目费用:已包括为完成 本工程需向政府交纳的各项费用, 如图纸审查费、专家论证费、报建费等,此部分费用包含在包干总价当中。 附件二中已列项但没报价的项目或没有列项的项目,但在完成本工程 过程中有发生的项目,均视此等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中,结 JKZH1908 7 算不另计取。 三、综合单价包干包含内容: 1、降排水台班费包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 用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市场风险、利润、保险、税金 (增值 税 除外 )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乙方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 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2、降排水台班费计价方法如下: 同规格型 号设备降排水台班实际数量 =同规格型号设备的 用于施工降 排水的用电总量(包含降水设备所消耗的电量和甲方单独安装用于计量降 水设备电量电表与降水设备之间的线损) /(对应规格型号抽水泵额定功 率 × 8小时),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各规格型号设备降排水台班费 =Σ (各规格型号设备 降排水台班实际 数量×对应规格型号降排水台班综合单价(每台班按 8小时计,单价详见 本协议附件二)) 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工作面可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段移交,不能 保证连续施工。乙方已考虑分段施工对于自身人工、机械的影响,并将该 部分费用考虑在综合单价 中。同时乙方已充分考虑土石方施工配合的影 响,并将该部分费用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五、合同的总价已含乙方因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 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 六 、 本工程需由甲方缴纳的费用为: / ,上述费用不包含在乙方 的所有报价中。 七、 “二、包干总价包含内容 “不适用本合同。 八、 “二、包干总价包含内容 “不适用本合同。 九、合同的单价包含了施工图和报价清单中没有说明但在施工过程中 为完成本项工程必须完成的所有工 作,如有测误亦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 中,不得另增行增加。 JKZH1908 8 第七条:调价方法 根据甲方最终评审意见修改后的合格投标图,并经甲、乙双方签名盖 章认可后作为签订合同时的最终设计图纸或方案,以下简称为“投标图 纸”。 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且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或方案,以下 简称“施工图纸”。 在总价包干范围内工程,“投标图纸”是确定本合同包干总价和合同 附件报价表的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依据。 一、若乙方最终提供给甲方的“施工图纸”与“投标图纸”有差异, 则按以下原则调整: 1、“施工图纸”造价高于“投标图纸”合同(含 自 发电 )包干总价的, 总价不予调增; 2、“施工图纸”造价低于“投标图纸”合同(含 自发电 )包干总价 3%(含 3%)以内的,总价不调整; 3、“施工图纸”造价低于“投标图纸”合同(含 自发电 )包干总价 3%以外的,仅对超过 3%(不含 3%)的部分按减少的工程内容及合同相应的 单项价格调减合同包干总价,调减的造价差额由甲、乙双方分成:甲方占 7成,乙方占 3成。 二、其他原因造成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1、由于下述五种情况,甲方需对“投标图纸”或“施工图纸”进行 变更的,按下述原则调整合同包干总价,其他情况下均按本条第一款约定 调整: a、甲方原因导致承包范围发生变化; b、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 c、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条件或设计要求发生变化的 d、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需经甲方、乙方、 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现场鉴定); JKZH1908 9 e、实际施工时,甲方不提供临电或提供的现场临电总额定容量(需 经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现场鉴定)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使用要求。 2、在总价包干范围内工程因上述第 1点中 a、 b、 c、 d小点所约定的 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减总费用按实结算。 3、在总价包干范围内工程因本款第 1点中 e小点约定的原 因导致工 程造价增减时,合同结算价中的 “ 自发电增加费用 ” 项包干总价的调价方 法如下: ①甲方实际提供的施 工临电总额定容量无论是否小于合同约定的施 工用电总额定容量,只要满足本工程施工用电要求而无需乙方自备发动机 发电,则 “自发电增加费用”为零。 ②因甲方现场不提供临电或提供的临电负荷不足以满足施工用电要 求而须乙方自备发动机发电时: 按合同附件三《自发电增加费包干总价分析表》的工程量清单中约定 的各项自发电增加费的单价与各项实际发生自发电的工程量的乘积计价, 但各项乘积的合计总价不得超过合同的自发电增加费包干总价(合同 附件 三《自发电增加费包干总价分析表》的工程量清单中未报价的视为已分摊 到相应项目中,不另行计量)。 4、 “ 计划降排水周期内降排水台班费用 ”计量规则如下: ①水泵应采用浮球阀或液位控制器自动启闭,严禁水泵处于空转状 态,用电量按甲方单独装表计量(用于计算降排水台班数量,且各规格型 号设备分别装表计量)。 ②计算办法: 同规格型号设备计划降排水周期内降排水台班实际数量 =同规格型号 设备的计划降排水周期内用于施工降排水的用电总量 /(对应规格型号抽 水泵额定功率× 8小时),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各规格型号设备计划降排 水周期内降排水台班费 =Σ(各规格型号设 备计划降排水周期内降排水台班实际数量×对应规格型号降排水台班综 JKZH1908 10 合单价(每台班按 8小时计,单价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5、因乙方原因导致现场实际发生的降排水时间超出合同约定计划降 排水周期的,降排水台班费用均仅计算计划降排水周期内的降排水费用, 计划降排水周期内的降排水费用按第七条第二款第 4点计算;超出计划降 排水周期的降排水费用不再另行计价。 6、因甲方原因调整工期导致合同约定的计划降排水周期延长的,超 出原计划降排水周期的降排水费用按计划降排水周期降排水台班单价据 实结算。计划降 排水周期内的降排水费用按第七条第二款第 4点计算。 7、乙方因本条约定需调整合同价款的,由乙方于发生调整事实之日 起 5天内向甲方提交相应报价书,甲方自收到乙方的报价书之日起 7天内 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乙方收到甲方的审核意见后共同核对完毕并签订补 充合同(本条第 3点、 4点、 5点、 6点情况无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 同作为双方结算时的调价依据。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甲方有权另行委 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 或按时提交报价书但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的,当工程 费用增加时 ,视为 乙方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 ,以甲方的预算造 价为准。 8、如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 方有权不予确认。 9、超出计划 降排水周期后, 乙方 需对钢板桩 提出明确 处置方案报请 甲方批准执行 。 三、合同 包干总价中 主要材料价格调价办法: (一 ) 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1、混凝土、水泥、 管桩 的基准期 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发布的 《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综合价格 信息》 (简称“信息价格”)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 1)基准期价格: 以第 (甲方发出招标文件日期当日现有最新) 期 JKZH1908 11 的信息价格 作为基准期价格,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期信 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 2)施工期价格:施工期价格首先按月计算,以该施工段(批次) 工程实际施工期信息价格作为当月的施工期价格,结算时按所有施工期价 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施工期价格(按每月所完成工程量不计损耗加权平 均)。若施工期间某月无信息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为当月 施工期价格计算。 ( 3)调价时,基准期与施工期商品砼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应一致。若 基准期与施 工期所包含的内容不同的,均以基准期信息价所包含的内容为 准进行调整。 ( 4)管桩参考 信息价中 / 材料 的价格 。 ( 5)信息价有综合价的按综合价,无综 合价且存在价格区间或同一 种材料同一种规格的有几种价格的,按最低价计算。 2、钢筋 、永久性 钢支撑 、 钢绞线 的 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 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发布的 《 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 程综合价格信息》 (简称“信息价格”)为准。 √ 以“我的钢铁网( ) ” 发布的 乌鲁木齐 市场建筑钢 材价格行情 (简称“钢铁网价格”)为准。 ( 1)、以信息价格为依据的调价方法: a、 基准期价格:以第 /期的信息价格 作为基准期价格 ,若当期无信 息价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b 、施工期价格:施工期价格首先按月计算,以该施工段(批次)工 程实际施工期信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按不同规格算术平均)作为当月的 施工期价格,结算时将 每月施工期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最终的施工期价 格(按每月所完成工程量不计损耗加权平均)。若施工期间某月无信息价 格的,则以此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为当月施工期价格计算。 c、其中永久性 钢支撑 参考 信息价中 / 材料 的价格 ; 钢绞线 参考 信息 JKZH1908 12 价中 / 材料 的价格 。 d、信息价有综合价的按综合价,无综合价且存在价格区间或同一种 材料同一种规格的有几种价格的,按最低价计算。 ( 2)以“钢铁网价格”为依据的调价方法: ① “钢铁网价格”: a、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 取其算术平均价; b、 同规格钢筋有多个厂家的价格,则取协议书所约定品牌的平均价; c、一天内多次发布,则以平均值为准。 ②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a、基准期价格:以甲方发出招标文件 日期 年 月 日(含 当天)前七个工作日 的 钢铁网价格平均值(按不同规格算术平均)作为 基 准期价格。 b、施工期价格:施工期价格首先按月计算,以该施工段(批次)工 程每月每周三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当月的施工期价格,结算时将每月施工期 价格 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最终的施工期价格(按每月所完成工程量不计损耗 加权平均)。 ○ 3 其中永久性 钢支撑 参考钢铁网 中 / 材料 的价格 ; 钢绞线 参考钢铁 网 中 /材料 的价格 。 3、以上 所述 所有信息价基础数据均按含税价执行,如当地信息价无 含税价,则需按相应税率进行转换。 (二)调价内容 坡面喷护、灌注桩及其他混凝土浇筑项目中的混凝土;锚杆、土钉及 其他钢筋制安项目中的钢筋;旋喷桩、水泥搅拌桩及后注浆项目中的水泥 ; 永久性钢支撑(包括 不限于 角钢、工 字钢及钢板等);管桩 ; 锚索中的钢绞 线;桩内所插钢管及型钢。 (三)调价方法 1、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的调价内容施工期价格比 基准期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 5%(不含 5%)的,则材料价差作如下调整: JKZH1908 13 ( 1)若价格涨幅大于 5%: 可调材料价差调增值 =可调差材料工程量(不计损耗) *(施工期价格 - 基准期价格× 1.05) ( 2)若价格跌幅大于 5%: 可调材料价差调减值=可调差材料工程量(不计损耗) *(基准期价格 × 0.95-施工期价格) 2、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开工令指 定的开工日 期延误超出 15天: ( 1)若调价内容施工期价格比基准期价格上涨,材料价差不因此调整; ( 2)若调价内容施工期价格比基准期价格下跌: 可调材料价差调减值=可调差材料工程量(不计损耗) *(基准期价格 -施工期价格); ( 3)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须于 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3、材料调差金额直接计入税后总造价。 四、 本工程采用除增值税外包干单价的计价方法,故本条涉及内容 修 改为: 1、 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不适用于本工程; 2、 本条 第三款 “ 三、合同包干总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调价方法 ” 修改 为 “ 三 、合同包干单 价 中主要材料价格调价方法 ” ,具体内容仍按原第三 款执行; 第八条:签证及委托工程 一、签证: 1、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补 充合同。 2、甲方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甲 方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 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二、委托工程: JKZH1908 14 1、工程造价在 5万元以上 2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甲方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定委托工 程内容和费用。 3、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4、造价在 2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三、签证、委托项目,由乙方于签证、委托事项发生之日起 5日内向 甲方提交相应报价书,甲方自收到乙方的报价书之日起 7天内对其进行审 核 ,双方自乙方收到甲方的审核意见后 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如双方无法 达成共识,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乙方应无条件配 合。 乙方延期提交报价书,或按时提交报价书但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签订 补充合同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 ,视为乙方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 少时 ,以甲方的预算造价为准。 四、以上签证及委托项目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 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项目的,则参考相近 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项目的,由甲、乙 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 进行施工。 五、 /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后 7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含自发 电费用) 5% 的履约银行保函或合同总价(含自发电费用) 3% 的履约保证 金。若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在支付第 一次工程款时开始直接扣除,直至扣完。若乙方开具的履约保函在本合同 《通用条款》 26 条约定有效期前失效且乙方未能及时续期的,甲方有权 JKZH1908 15 从应付乙方的当期工程款中扣除等额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 二、进度款 (一)设计部分费用: 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 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该单项工程设计包干总价的 80%。 (二)工程施工阶段费用: 每月支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工程量金额的 80%。 (三)其它项目费用: 该 项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经甲方确认后,支付 至该单项工程(施工段)该项目包干总价的 80%。 (四)暂定项目费用: 每月支付至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工程量金额的 80%。 三、本工程(降排水台班费用除外)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 可向甲方提交相关工程材料申请结算。甲方在乙方提出结算申请后三个月 内审核完成并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90%;其余 10%的工程结算款待地下室 结构完成后且地下室侧板外侧的土方回填完毕后 30天内,甲方无息付清。 降排水台班费用在地下室结构完成后且地下室侧板外侧的土方回填 完成后,乙方可 向甲方提交相关工程材料申请结算,甲方在乙方提出结算 申请后三个月内审核完成并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100%。 四、如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约定的调价情况,则涉及 到 调价款项 在 结算款中支付。 五、实际施工时,乙方使用甲方现场提供的施工临水、电的,水、电 费按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计取规定计费,并已包含在各综合单价及包干 总价内,不予另行计取;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甲方、总 承包方及乙方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甲方代缴后在乙方当期进度款中扣 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乙方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六、双方 约定本工程的计税方式为 一般 计税。乙方在向甲方领取工程 JKZH1908 16 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 票应由乙方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政府 文件执行)。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且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 若现场根据甲方安排组织分段施工,则工程款按实际施工部分分 段支付。若因甲方原因间隔六个月其他分段工程未施工的,可对已完工程 申请分段验收、结算并付款。 八 、 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 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二、现场提供水源接驳点,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供水点由甲方现场 确定,场地内的用水设施(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 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及施工由乙方自行解决,并在工程竣工后及 时拆除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如水压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乙方自行采取相 应的增压措施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如现场不提供水源接驳点 ,由乙方自 行解决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三、现场提供临电电源( / KVA ),由乙方负责从甲方提供的变压器 处自行接驳电源,乙方自行采购、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 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 后及时拆除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如现场不提供临电电源或不足部分均须 乙方自备发电机发电,该发电费用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执行,乙方自行采 购、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 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并自行承担所有 费 用。 四、甲方提供施工通道,乙方需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场地与城市公 共道路间的通道在施工期间因乙方使用而发生的的保养、维修费;负责本 JKZH1908 17 工程施工范围内场地的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五、现场提供场地堆放材料,乙方自行在小区红线范围外解决施工及 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场所,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六、场地平整情况及场地移交标准: 1、甲方根据现场情况分阶段、分区域移交场地,以基本满足本工程 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2、场地移交标准:场地移交 时边坡正负 30CM内,由乙方自行负责修 坡平整,水平场地为正负 30CM内,乙方自行负责平整场地。 3、现场移交时甲方提供标高、坐标控制点。场地移交时办理移交手 续,注明移交部位、移交时间、移交条件,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场地移 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 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4、乙方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在施工 期间因乙方使用而发生的保养、维修费。 5、由甲方负责指定污水排放点,负责协调提供进出机械清洗设备及 区域。 (根据现场情况填写) 七、影响基坑施工的周边已建及未建建 (构 )筑物的相关情况: 详见原 始和现状地形图,小区规划图、地库方案等 (根据现场情况填写) 八、与其它工程(如土方开挖、桩基础工程)之间的施工顺序说明: 施工单位进场后配合土石方施工,待土石方挖深 5米左右进行基坑支护施 工,施工至水位线标高开始降排水施工,待降水情况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后 继续施工,土方施工过程中边开挖边进行支护施工降水工程将持续到地下 室外侧基坑土石方回填完成,如果为垂直支护,则先支护后开挖;在桩基 础施工前或同时进行 基坑边坡支护 。(根据现场情况填写) 九、基坑工程产生的土方场地堆放及外运情况: 基坑周边场地标高均 开挖至场地设计标高,基坑开挖所产生的土方外运或堆放 甲方指定 距基坑 较远处的场地。(根据现场情况填写) JKZH1908 18 十、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已有边坡、地下水体等情况: 基 坑周边为拆迁区域,有地下管线等。 (根据现场情况填写) 十一、其他现场情况: 基坑周边有废弃铁路线,重点考虑安全问题。 (根据现场情况填写) 十二、降水量: 乌鲁木齐地区平均年降水量约 277mm。 十三、 特别说明的其它现场情况 降水施工时要配合土方单位开挖,开挖时,降水单位必须安排专人拖 动降水管线,照看好降水井,避免降水井的破坏,如有破坏,降水单位应 及时补打降水井。 停止降水最终由甲方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乙 方不停私自在土方回填完成后停止降水。 基坑开挖及锚索施工过程中必须与变形监测单位紧密联系,及时获取 变形监测数据,如有异常立即与甲方监理及设计人联系。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甲方指定生产厂 家、品牌,乙方自行采购: 1、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附件 六 中所约定的钢材, 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乙方必须事先报甲 方审核批准。 2、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必须为附件 六 中 所约定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 业的同类产品代替,乙方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核批准。 3、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附件 六 中所约定的 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 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乙方 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 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JKZH1908 19 1、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甲方 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甲方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 许可证》后,乙方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 乙方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 提情况下,甲方从收到乙方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 许可证》,否则,视为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 许可证》。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 必须进行检测的,乙方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 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甲方。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 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甲方认为必要的 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 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 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因此延误 的工 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 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 乙方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三、 其他: 1、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乙方必须 事先报甲方审核批准。未经甲方同意而使用其它企业品牌材料的,视为使 用不合格材料,乙方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5.6款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能按设计要求而准备使用代用材 料,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 意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不予验收,乙方须限期整改并按该部分合格产 品总价款的 2倍承担违约金。乙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使用代用材料 JKZH1908 20 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拒付工程费用,并有权解除合同。 3、除以上列举的(钢材、水泥、混凝土),其他所有材料、设备由乙 方按甲方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甲方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 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乙方委派 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 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三、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 管理人员必须与乙方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否则视同 违规分包,甲方有权按通用条款第 25.19条追究乙方责任并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乙方需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并通过 政府相关部门审查的正式施工图纸为一式 12 份及刻有全部正式施工的光 盘 1张给甲方。 二、基坑支护开挖及地下室施工期间,乙方负责在基坑周边布置监测